张某
侯月新
郭立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
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业,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
住所地:遵化市建明西街燕山花园26栋10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振江,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令涛,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市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张某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7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杨建立
书记员:张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