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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文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牛凤英,河北易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玉梅,河北崔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易县。
委托代理人刘东辉,易县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文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林海燕 人民陪审员  王克忠 人民陪审员  于海丽

书记员:刘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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