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杨鹏星,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强,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鹏星,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持署名为王某某出具的欠条起诉,内容为砌砖墙款7846元等内容,出具时间为2014年5月25日,被告否认为其所写并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并称该条不是原件系复印件。原告申请对该欠条上“王某某”的签字进行鉴定,后经法院通知其交纳鉴定费,原告迟迟不交,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限期交纳鉴定费通知,并告知原告逾期不交,视为撤回鉴定申请,在限定期限内原告未交纳鉴定费。原告提供出庭证人苏某、宋某证明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原件,证人宋某未带身份证,被告对其身份不认可,被告对证人苏某的证言亦不认可,称苏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真实。

本院认为,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雇佣关系、欠原告工钱,对自己的主张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交的欠款条被告否认签字为被告所签,否认该份证据系原件,原告应进一步证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份证据上被告签字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在向原告送达交纳鉴定费通知并告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交纳鉴定费逾期视为撤回鉴定申请后,原告未交纳,视为原告放弃鉴定,故因原告提交的欠条证据欠缺证据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供的出庭证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不认可,证人未提供其身份证,对证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对该证人的证言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告不认可,该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在证据的客观性上有所欠缺,故不予采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工资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某某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惠军 审 判 员  王 贞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张晓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