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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尚粉连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
尚粉连
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亚楼,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粉连,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宝生诉被告尚粉连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所经营的拔丝厂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已具备用工单位特征,因此应属非法用工单位。被告尚粉连自2010年3月至10月在原告处工作,工作时间较长,不属于雇佣关系,应属非法用工单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宝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所经营的拔丝厂虽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已具备用工单位特征,因此应属非法用工单位。被告尚粉连自2010年3月至10月在原告处工作,工作时间较长,不属于雇佣关系,应属非法用工单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宝生负担。

审判长:周晓萍
审判员:李晓丹
审判员:王金鹏

书记员:杨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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