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保成。
委托代理人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某某。
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工业园区东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张保成与被告孔某某、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中,原告张保成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孔某某、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225000元的财产,并以保单号为xxxx19、保单金额为7225000元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孔某某、被告河北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7225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召
书记员: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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