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任保合,河北新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应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应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索香军

书记员:王科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