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保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赵国胜,湖北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齐大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
原告张保安与被告齐大功、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张保安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保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张保安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爱军
书记员: 蒋雪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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