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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圈诉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圈
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甄某某

原告张某圈。
委托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某。
原告张某圈与被告甄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彩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圈、委托代理人支烨,被告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7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自己受老板委托负责记工等,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甄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圈工资款97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诉讼费25元,由被告甄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978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予偿还。被告辩称自己受老板委托负责记工等,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甄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圈工资款97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诉讼费25元,由被告甄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崔彩芬

书记员:任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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