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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侯希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牛景芳(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张艳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
侯希某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牛景芳,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平,河北正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希某。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龙工程公司)、被告侯希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罗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景芳,被告(反诉原告)神龙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艳平,被告侯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在原告(反诉被告)按约履行合同后,被告(反诉原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反诉被告)施工工程量经被告(反诉原告)确认,同时由被告(反诉原告)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明确其已可以付款,应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及确认工程量,被告(反诉原告)拖欠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依法确认为33023.46元,因双方合同中对保修期未作约定,故不涉及质保押金问题,该工程款应按100%结算,被告(反诉原告)神龙工程公司应按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侯希某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系其职务行为,不应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神龙工程公司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赔偿返工损失的请求,因其提交的说明系单方出具,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未予认可,且被告(反诉原告)神龙工程公司自行修整后无法确认工程的原始状态,故反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第10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工程款33023.4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50元、反诉费11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签订的《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即在原告(反诉被告)按约履行合同后,被告(反诉原告)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反诉被告)施工工程量经被告(反诉原告)确认,同时由被告(反诉原告)项目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明确其已可以付款,应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依据合同约定及确认工程量,被告(反诉原告)拖欠原告(反诉被告)工程款依法确认为33023.46元,因双方合同中对保修期未作约定,故不涉及质保押金问题,该工程款应按100%结算,被告(反诉原告)神龙工程公司应按约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被告侯希某在工程量确认单上签字系其职务行为,不应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神龙工程公司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赔偿返工损失的请求,因其提交的说明系单方出具,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未予认可,且被告(反诉原告)神龙工程公司自行修整后无法确认工程的原始状态,故反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  、第109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工程款33023.4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6月3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1350元、反诉费11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邵罗侠

书记员:白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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