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赵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保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保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被告赵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农资款共计2l926元;2、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2016年l月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赊欠购买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2016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化肥款33556元,由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之后,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付款5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付款2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付款4630元,至今尚欠21926元始终未还。
被告赵保民辩称,欠农资款属实,欠款数额与实际不符,应减去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经营化肥、农药等农资业务。2014年至2016年l月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处赊欠购买化肥、农药等农资物品。2016年1月26日经双方结算,确定被告总欠原告化肥款33556元,由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被告分别于2016年2月6日向原告付款5000元,于2017年1月27日付款2000元,于2018年1月15日付款4630元,至今尚欠21926元未还。被告主张其最终的欠款数额应为21926元中减去5000元的部分,就此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双方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欠农资款21926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欠款数额与实际不符,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保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张某某农资款219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 张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