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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国,男,汉族,39岁,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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