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顺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国,男,汉族,39岁,住顺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利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顺才
书记员:张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