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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王某某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泊头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泊头市。
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秋建,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提路,男,1956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泊头市。

上诉人张某某、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提路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07)泊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张提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提路申请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李启华
审判员 范秉华

书记员: 王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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