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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楼,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松,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海,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璐璐

书记员: 王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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