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辰,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固安县京开公路西侧新源街南侧。
负责人王岩,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安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了主管异议,即认为保险合同有仲裁约定,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仲裁优先于法院起诉的原则。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纠纷应当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当事人约定仲裁优先于法院起诉的原则。根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的纠纷应当提交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条件。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亚良
书记员:梁海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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