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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计文、焦建发,河北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同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红艳
书记员: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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