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住涞源县。委托代理人刘建周,河北标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涞源县老马肉食品经销部,住所地涞源县。经营者马甜甜。委托代理人孙爱叶,女,住涞源县,系经营者马甜甜的母亲。被告马某某,男,住涞源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新月,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源县老马肉食品经销部、马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37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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