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翔宇,河北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诉讼代表人李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艳平,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翔宇、被告委托代理人贾艳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6年2月18日,张俊伟驾驶原告张某某的冀J×××××小型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任丘东环路牛村路段时,因躲避车辆与路边孟刚磊的房子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张俊伟受伤、房子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任丘市交警大队认定,张俊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的车经信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定车损为4181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90元。支付施救费400元。另查明,原告车辆在被告投保了赔偿限额为73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车辆损失41815元、施救费400元,共计422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元,鉴定费2090元,合计2517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双年
书记员: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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