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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桑永功,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委托代理人张素花,河北冀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经营8亩耕地的侵权并交付给原告经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原告与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委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顺延取得包括诉争土地在内的22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告一直经营使用。后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侵占原告土地私自耕种,经原告多次制止,均无果。导致原告无法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西洼8亩耕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被告张某某非法耕种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为此特将该纠纷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张某某辩称:一、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告是否取得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现未看到原告相关证据证实,但是我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原告所述的西洼8亩承包地于2013年已经村委会调换,原告交予我耕种至今。调换同时原告接受了村委会为其调剂的土地并出租给第三人。土地调换后,我对土地投入了经营,双方没有任何争议,而就在今年开春后,原告抢种我多年承包经营的土地,双方发生纠纷,我仍然继续耕种该土地;二、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为我,2013年因阳原县东堡乡九马坊村建设生态园需要占用我的土地,经村委会协商,原告同意将自己的8亩承包地调换给我耕种,并同意村委会补给其9.6亩土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原告当时将承包地交予我经营直到现在。现在原告反悔并违背事实称我侵占其承包地,系其为违法行为所找的借口。在此我认为,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换地协议,但双方通过口头协商同意换地,并已经履行多年,双方调换土地的事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合同,依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更换为我;三、原告无权要求我交回土地,因本案诉争土地已经双方合意调换给我,我为该土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人。原告现在违背约定悔约,要求我交回该土地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0月31日,原告与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村委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顺延取得包括诉争土地在内的22亩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九马坊村包括“西洼”8亩土地在内的22亩土地。2013年因阳原县东坊城堡乡九马坊村建设生态园需要占用被告张某某土地,经原、被告同意将原告的8亩西洼地调换给被告耕种,同时由村委会补偿原告土地9.6亩,虽土地流转均没有签定任何协议,但被告耕种西洼8亩地至今,原告未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出具的九马坊村委会证明材料、建生态园调换土地认可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桑永功、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素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虽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和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但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和未向发包方备案不是互换协议生效的要件,不影响土地互换合同的效力。依据《河北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无书面互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己经形成相互经营对方承包地两年以上的事实,除当事人能够提供不是互换的有效证明或者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外,按照互换处理。粮食补贴如何领取,不影响承包经营权互换的效力。本案原告的8亩西洼承包地在村委会建设生态园需求的情况下,由村委会协调原、被告同意由被告耕种至今,虽然当事方未签订任何协议,但原告对被告耕种8亩西洼地未提出任何异议是对土地互换事实的默认。原告己实体上丧失该诉争承包地的经营权。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笫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兆升

书记员: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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