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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俊某
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俊某,男,汉族,1969年生,住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皮德智,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1年生,住沧州市南皮县。
原告张俊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海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皮德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有抵押借款协议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现原告依据抵押借款协议及被告所写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因被告在抵押借款协议中已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承诺,该承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张俊某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共计144396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事实,有抵押借款协议及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现原告依据抵押借款协议及被告所写欠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请,因被告在抵押借款协议中已对此做出了明确的承诺,该承诺系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约束力,故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张俊某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共计144396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张海雷

书记员: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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