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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路某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廊坊市广阳道中国人民解放军廊坊军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华,河北双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路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路某某与河北明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书》,约定交付一定款项进行产品免费体验,到期返还体验款。被上诉人现金12000元交与上诉人。该款至今未返还。被上诉人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上诉人作为公司在廊坊的负责人、经办人承诺该款项由其偿还,上诉人应履行承诺。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本案责任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供证据亦不能对抗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上诉人主张一审认定本案债务主体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适用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的理由亦不成立。上诉人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杨心冰
审判员 宋强
审判员 赵洪亮

书记员: 苏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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