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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南焦新村。
法定代表人:刘江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丽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武智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春某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春某公司开发的城市印象项目6幢1单元1501号房产一套,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金额为17万元。被告春某公司未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违法开发房地产项目,致使无法交付原告房屋。

本院认为,被告春某公司违法开发房地产项目,致使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提交收据证实已交付被告购房款17万元,故被告春某公司应当返还原告购房款17万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回原告张某某购房款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850元(缓交)由被告河北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武智勇

书记员:霍晓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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