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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故城县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委托代理人:宋远,男,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世刚,男,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69号。
负责人:史美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维云,男,北京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4)枣城民二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财保公司不服上诉,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衡民二终字第376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5月20日本案重新立案审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远、秦世刚、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维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的投保及发生保险事故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冀T×××××奔驰牌汽车的实际车主为张宝振,衡水市开发区联盟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联盟汽修厂)系张宝振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车主张某某系联盟汽修厂员工。2013年10月10日张某某以37万元从苏鲁机动车交易市场购买了案涉车辆并于同日在被告处投保123万元车损险,张宝振向售车方交付了车款37万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委托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结论认为:1、驾驶员采取了防护措施故意放任事故发生;2、或者驾驶员非报案所称驾驶员。
本院原审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车辆鉴定结论认为:1、本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未系安全带;2、根据碰撞形态,通常情况下驾驶员在碰撞中未受伤的可能性很小;3、案涉事故中,李灯起身体未受伤的可能性很小。
本院原审调取的公安卷宗材料显示,李灯起在询问笔录中称自己2007年就有驾驶证,所在修理厂好车很多,事发前一天借用老板的奔驰车回老家,次日驾车从景县广川镇木里庄村返回衡水,途经枣强吉科路口临时起意去枣强买东西(与保险公司事发日询问笔录中去枣强看望病人的口径矛盾),于是在吉科路口自9:30-11:30逗留两小时左右开始向枣强行进,在从右侧超大货车的时候因前车刹车导致向右打方向使出公路撞到树上造成事故,且事发时忘记是否踩刹车。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明确,不排除李灯起陈述的矛盾点,应根据保险理赔后的实际收益再决定是否立案。建议保险公司先理赔,公安机关暂不立案。
上述事实有以上认定的证据和庭审陈述印证。

本院认为:本案实际车主为张宝振,独资开办汽修厂期间以员工张某某名义购置二手奔驰车后按新车价投保了车损险;购车后四个月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事故驾驶人为汽修厂员工李灯起;李灯起称借用老板高档车回家送孩子次日返回途中发生事故,事发前曾于事故地点北300米范围徘徊逗留两小时左右,在右侧超车过程中不慎撞树酿成事故。
本案诉争保险事故的事实存在过多巧合:1、张宝振作为汽修厂开办者以员工名义购买二手车且按新车价投保车损险;2、购车后四个月即发生使出公路撞树的重大交通事故无相对方,且驾驶员未受伤;3、借车的理由是汽修厂修理工借老板奔驰车回老家送孩子;4、事发前李灯起于事故地附近徘徊逗留两小时左右;5、李灯起作为七年驾龄的老司机且在修理厂经常接触高档车,事发时在乡间道路上违规右侧超车撞树且记不清是否刹车;6、李灯起的询问笔录前后陈述不一致,由最初的去枣强看病人到后来去枣强买滑轮相矛盾;7、鉴定结论中车速70km/h以上驾驶员未系安全带不受伤的可能性很小与本案驾驶员未受伤;8、原告委托作出的公估价值超出实际购买二手车的价格;9、原告的肇事车已转运广州修理厂,原告并未提供实际修理的费用单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的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原告所提供证据与待证事实间存在合理怀疑,证明力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诉请内容也不符合保险理赔的损失赔偿填平原则,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都支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166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屈其凯 审 判 员  张世和 人民陪审员  张 朋

书记员: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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