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项某某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于法无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61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周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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