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焦立(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
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代理人焦立,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村主任。
住所地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平山县平山镇孟某某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龙龙
书记员:曹立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