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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史某某、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佳坤
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史某某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35岁。
委托代理人张佳坤,女,36岁。
委托代理人陈庆英,女,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某某,男,42岁。
被告王某某,男,47岁。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王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姚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欣敏、马晨曦参加评议,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佳坤、陈庆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史某某、王某某出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4年12月21时20分,张某某乘坐被告史某某所有的,由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黑JT5163号出租车,当车辆行至集贤县福利镇保卫路春光粮油店门前时,出租车与逆向行驶张会元驾驶的黑D33774号锋范牌小轿车相撞,导致出租车车内乘车人张某某受伤在双鸭山煤炭总医院住院治疗32天,主要诊断为:“颜面、头皮多发切割伤伴异物。
”住院期间2级护理。
在张某某住院期间,案外人张会元赔偿了5000元,张会元投保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有限公司建三江分公司支付了7000元的医药费。
二被告至今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史某某、王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以下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1、医疗费29279.11元;
2、护理费4384元;
3、伙食补助费3200元;
4、交通费200元;
5、后续美容费15000元;
6、误工费21000元;
7、伤残赔偿金90436元;
8、再治疗费(头部取异物)50000元;
9、鉴定费3700元;
10、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合计227199.11元。
被告史某某辩称,2014年12月21时20分,原告张某某乘坐史某某所有的,由被告王某某驾驶的黑JT5163号出租车受伤属实,但是张某某所要赔偿金额过高,不同意赔偿。
被告王某某辩称,2014年12月21时20分,原告张某某乘坐被告史某某所有的,由王某某驾驶的黑JT5163号出租车受伤属实,但是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审判长:姚娟

书记员:李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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