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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清水湾小区1号乙3单元110室楼房一套予以保全,申请人张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位于滦平县滦平镇05鑫港小区17栋1单元402室楼房一套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张某某所有的位于滦平县滦平镇05鑫港小区17栋1单元402室楼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盖世杰人民陪审员孙利娟人民陪审员刘静

书记员:王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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