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倩,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勇,负责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8月1日,经原告张某某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因被告上海苏宁物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某某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上海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上海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上海苏宁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尹潇
书记员:俞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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