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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l29000元,并给付利息。2、本案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慢慢熟悉。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便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9000元并约定利息。当时被告承诺于2018年6月4日之前将欠款及利息全部归还。但现在已经超过被告承诺的还款日期,经原告催款,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欠款,无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书此状,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建伟

书记员: 韩昆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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