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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诉,于法无悖,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4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陆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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