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第三人:张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南宫市人,现住南宫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张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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