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原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系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代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告:富裕县塔哈镇肖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
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代平、富裕县塔哈镇肖屯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现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7.00元,减半收取计718.50元(已按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继承
人民陪审员 杨军
人民陪审员 郭发发
书记员: 关佳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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