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付宏生(黑龙江恒易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付宏生,男,黑龙江恒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付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享有随时主张的权利,被告负有履行还款的义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借款二年之后的利息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24000元,共计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依法享有随时主张的权利,被告负有履行还款的义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借款二年之后的利息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借款利息24000元,共计7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周顺
审判员:孙延昌
审判员:戚延秋

书记员:陈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