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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佳晨,上海市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且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赵  怡

书记员:薛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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