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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佩奇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佩奇
滕亚安(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李越明

原告张佩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滕亚安,男,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越明,男,系被告亲戚。
原告张佩奇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原告本次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佩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原告本次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佩奇的起诉。

审判长:马福俊
审判员:刘庆和
审判员:唐风雨

书记员:顾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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