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作义
肖某某
肖书华
张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作义。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书华。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璐。
上述三
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周启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肖某某、肖书华、张璐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利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民四终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某、肖某某、肖书华、张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肖某某、肖书华、张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肖某某、肖书华、张璐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肖某某、肖书华、张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肖某某、肖书华、张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冬丽
审判员:丘平
审判员:陈艳萍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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