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医院,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149号。组织机构代码:40211753-5。
法定代表人:马福东,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广艳,系被告单位职员,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滦平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计7800.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 崔晓明人民陪审员董占山人民陪审员彭嘉菂
书记员: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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