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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李某某、高素楼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彭锁龙(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
田章功
高素楼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立柱,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彭锁龙,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田章功。
被告高素楼。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高素楼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庞永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立柱,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锁龙、田章功,被告高素楼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2)雄民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二被告对诉争楼房及院落为按份共有,享有等额所有权,现原告要求对该楼房及院落予以等额分割,符合我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理据充足,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相关辩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具体分割方式,根据该楼房结构特点,本着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原告与二被告各分得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为宜。考虑原被告相关意见,原告可分得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二被告可分得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原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时,被告应给予协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诉争的位于雄县医院对面路东的楼房两间三层及院落其中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归被告李某某、高素楼所有;原告张某某办理有关相关产权手续时被告应给予协助。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825元,被告李某某、高素楼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2)雄民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与二被告对诉争楼房及院落为按份共有,享有等额所有权,现原告要求对该楼房及院落予以等额分割,符合我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理据充足,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相关辩述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具体分割方式,根据该楼房结构特点,本着公平合理、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原告与二被告各分得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为宜。考虑原被告相关意见,原告可分得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二被告可分得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原告办理相关产权手续时,被告应给予协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诉争的位于雄县医院对面路东的楼房两间三层及院落其中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归原告张某某所有,北面一间三层及对应院落归被告李某某、高素楼所有;原告张某某办理有关相关产权手续时被告应给予协助。
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825元,被告李某某、高素楼负担2825元。

审判长:庞永生

书记员: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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