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韩银链
王其新
孙忠武
宋跃忠
孙仲才
的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
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岳殿荣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冯延昌
原告张某某。
原告韩银链。
原告王其新。
原告孙忠武。
原告宋跃忠。
原告孙仲才。
六
原告
委托代理人的顾国章,河北振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赵承安,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岳殿荣,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尤伟东,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委托代理人冯延昌,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韩银链、王其新、孙忠武、宋跃忠、孙仲才诉被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顾国章、被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殿荣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延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王其新、孙忠武、宋跃忠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韩银链应得到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五人的误工费均以该五人2015年3月至5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五人的护理费均以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5,410元为标准计算,五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张某某的医疗费为1,858元,误工费为115元,护理费为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上述各项共计2,115元。王其新的医疗费为3,953.05元,误工费为808元,护理费为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00元,上述各项共计5,756.05元。孙忠武的医疗费为5,112.55元,误工费为1,265元,护理费为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上述各项共计7,941.55元。宋跃忠的医疗费为2,112.2元,误工费为230元,护理费为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元,上述各项共计2,626.2元。韩银链的医疗费为18,833.29元,误工时间为72天,误工费为8,296元,护理费为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数额为540元,后续治疗费按7,000元计算,鉴定费为1,200元,上述各项除鉴定费外共计37,229.29元。孙仲才的车损为1,055元。六原告的损失,除鉴定费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韩银链的鉴定费1,200元由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担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2,115元,赔偿原告韩银链37,229.29元,赔偿王其新5,756.05元,赔偿原告孙忠武7,941.55元,赔偿原告宋跃忠2,626.2元,赔偿原告孙仲才1,055元。
二、被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韩银链鉴定费1,200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清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划分责任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王其新、孙忠武、宋跃忠应得到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韩银链应得到的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和鉴定费。五人的误工费均以该五人2015年3月至5月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五人的护理费均以2014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平均工资15,410元为标准计算,五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张某某的医疗费为1,858元,误工费为115元,护理费为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上述各项共计2,115元。王其新的医疗费为3,953.05元,误工费为808元,护理费为2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700元,上述各项共计5,756.05元。孙忠武的医疗费为5,112.55元,误工费为1,265元,护理费为4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100元,上述各项共计7,941.55元。宋跃忠的医疗费为2,112.2元,误工费为230元,护理费为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0元,上述各项共计2,626.2元。韩银链的医疗费为18,833.29元,误工时间为72天,误工费为8,296元,护理费为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800元,营养费按每日30元计算,数额为540元,后续治疗费按7,000元计算,鉴定费为1,200元,上述各项除鉴定费外共计37,229.29元。孙仲才的车损为1,055元。六原告的损失,除鉴定费外,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韩银链的鉴定费1,200元由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担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2,115元,赔偿原告韩银链37,229.29元,赔偿王其新5,756.05元,赔偿原告孙忠武7,941.55元,赔偿原告宋跃忠2,626.2元,赔偿原告孙仲才1,055元。
二、被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韩银链鉴定费1,200元。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茌平县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担负。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计玉晓
审判员:范书环
审判员:王超月
书记员:庄连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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