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石市人,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陈家湾联合村11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称,1.请求宣告张立平失踪.2.张立平个人财产由我监管。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宣告失踪人张立平系叔侄关系。张立平系英山县张家畈村人,1976年到部队服役,1983年转为志愿兵,1994年因精神分裂被批准退休。2001年转到地方安置。因其无父母,配偶及兄弟,故由我担任其监护人。张立平退休后,一直在黄石随我一起生活。2014年4月11日外出未归,从当天开始,我就和军休所同志一起寻找,并于4月15日、4月19日在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并在大街小巷张贴寻人告示。但至今没有张立平下落。故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张立平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立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原住黄石市,系申请人张某某侄子。张立平原在部队服役,后由于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移交给英山县民政局军休所管理,确定由法定监护人张某某进行监护,对此,张立平服役部队、英山县民政局军休所、张某某三方于2003年9月17日签订移交协议。协议达成后,张立平随张某某在湖北黄石市生活。2014年4月11日,张立平外出未归,张某某报警并多方寻找,并于同年4月15日、4月19日两次在黄石东楚晚报刊登寻人启事,但仍没有张立平下落。故张某某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宣告张立平失踪,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8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公告。法定公告期3个月,现已届满,张立平仍然下落不明。另查,张立平个人财产有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竹地板综合楼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03.38平方米。
本院认为,张立平自2014年4月11日起外出未归,下落不明满2年,经其监护人张某某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公告期满,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失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立平失踪;
二、指定张某某为失踪人张立平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山花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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