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性别:××,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原告:何海军,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王清,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何芳,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尹士华,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何海军、王清、何芳、尹士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新,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栋梁,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暨被告陈栋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代理权限:代为答辩、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原告张某某、何海军、王清、何芳、尹士华与被告陈栋梁、陈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五原告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何海军、王清、何芳、尹士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何海军、王清、何芳、尹士华负担。
审 判 长 周兆林 审 判 员 兰兴国 人民陪审员 刘 林
书记员:许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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