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石某某市栾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瑞强,河北宏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张保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腾龙,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占伟
书记员: 刘雅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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