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张某,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于永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于永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由其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借据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0元,由其书写的借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依法应予偿还。借据中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崔彩芬
审判员:王海林
审判员:杨宝辉
书记员:华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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