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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刘兴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
刘兴起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洪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兴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黄骅市。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兴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兴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兴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刘兴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孙福祥

书记员: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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