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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罗某某(系与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原告罗某某(系张某某公爹)。
委托代理人章程,钟祥市郢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振华(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罗某某与被告董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审查,2015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书》,在第八条2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合作经营场所为位于荆门市李宁工业园内的动能休闲中心,即合同履行地为荆门市××刀区。
另查明,被告董某某经常居住地为荆门市××刀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依法约定了管辖,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由约定的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长  寇飞 代理审判员  贾勇 人民陪审员  张军

书记员:吴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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