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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王彬,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晨豪,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乐。
  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仲裁申请案中提出财产保全,上海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91,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至善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91,1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仲  健

书记员:江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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