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张畅(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代理人万喜林,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丁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畅,河北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瑞珍

书记员:贾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