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张某与被告顾某某、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卫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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