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高和平
王建楠
赵某某
赵某某
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杨保庭
原告张某,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和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被告赵某某,农民。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赵焕平,河北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
负责人郭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保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天津铁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李红高
审判员:孙素芳
审判员:杨书亮
书记员:赵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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