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住临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志芳,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西县。
张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王贵花
书记员:吕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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