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住黑龙江省宾县。
委托代理人王云侠,黑龙江天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李桂杰(系被上诉人妻子),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委托代理人陈士国,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某,住黑龙江省汤原县。
原审被告周合再,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汤原县。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未依法向被告周合再送达诉讼文书,并缺席审理,导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肖冬云 代理审判员 路 敏 代理审判员 崔思佳
书记员:张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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